社会、文化和同性恋者的心理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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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、文化和同性恋者的心理(二)
建精神牢房的人是异性恋者,那么拆牢房的人也是异性恋者。拆去牢房,只能改变异性恋者的思想。思想不改变,就会有个精神牢房套在同性恋者头上。这个决定权不是在同性恋者手中,但是同性恋群体自身有反抗的能力,有自主权:没有必要当犯人。在社会中,“我要当个正常人,过正常人的生活”。把自己当人看,于是,就有了人权,做为人所具有的婚姻权、人格、尊严不受伤害的权利。同性恋群体和异性恋群体处于社会平等的地位,有显现自身性取向的权利,有不和异性恋者结婚的权利。
一般情况下,社会中,什么样的人占多数,就决定了文化的支配权。但这样的人还必须是强者才行。即便是弱者,也要有维护自身文化的勇气才行。
同性恋群体,事实上是存在着亚文化的,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。社会,想要抹杀同性恋群体的存在,首先是抹杀这种亚文化的存在。西方的同性恋亚文化以实体的同性恋群体存在着的,表现在和异性恋者结婚的对象性别、生(养)育、性取向的显性等方面。法律承认他们的婚姻,确定了他们的实体性的存在。抹杀同性恋群体的实体存在性,有几种方式:同性恋者和异性结婚;从社会文化上否定他们的存在,让同性恋者隐藏自己的性取向;通过刑法来处罚显性存在的同性恋者。让他们在这个社会中“消失”。
这些措施只能是从心理(或是心灵)上伤害同性恋者,让他们不能正常地生活、生存。一个人性取向的显性形式,是做为人正常恋爱、结婚的标志之一,从文化、法律上灭绝人生理本能、情感需要是不可能的,只能压抑人的生理本能和情感需要。社会文化把同性恋群体隔离于社会之外,人变成了存在于社会之中,却在社会之外的人,这是对人心理最大的伤害。同性恋群体属于社会中正常、自然的群体,剥夺他们的婚姻权,无疑于让人不能有性行为、有情感的交流,压抑人七情六欲,变成一个没有情感、性行为的“物”。人在“物化”中,很容易形成“工具”、没有价值的感觉。这不是一个人的待遇。社会把同性恋者当成了与伦理道德相反的人:同居、偷情、混乱的“两性关系”、不正常的人。这是社会强加于同性恋者的,而不是同性恋者自身想变成这样。失落、痛苦、矛盾、看不到未来,···,这不是同性恋者想要过的生活,而是社会的不理解、不宽容。
思想的解放,是社会文化的解放。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标志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