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禁忌与同性恋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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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禁忌与同性恋(二)
一般情况下,由爱情(恋爱)——婚姻——家庭,这个过程,形成了人们普遍的对家庭生活的一个“○”。或者说是一个最简单的核心家庭:父、母和孩子组成的。没有婚姻或是孩子,人们会从心理上给它补全。因为一般人普遍的心理就是这样的:家庭,就是由父、母和孩子组成的。在由这个简单的家庭中,由后代形成家庭支系,也就是所谓的家族。在家族中,也形成了一种亲属称谓。例如,孩子叫自己爸爸妈妈,亲属称谓是父母;叫自己的兄弟姊妹,也形成了叔、姑、姨、舅等亲属称谓。这些长辈对晚辈也形成了一种称谓侄子、外甥等。
在性禁忌中,越是无法叫出这些亲属称谓的,人们越不容易接受,道德谴责的越厉害,也越容易排斥。否则,就容易接受。例如,乱伦中,父女之间,假设,所生的孩子(不管是健康的孩子,还是畸形儿),孩子是叫那个男性是父亲呢,还是爷爷,叫那个女性是母亲呢,还是奶奶?这个亲属称谓是无法确定的,所以,这是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会严厉禁止的性行为,道德谴责的也最厉害;同性恋,两个同性恋人领养或是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所得到的孩子,孩子可以确定其中一方的亲子关系,但是另一方无法确定,这个亲属称谓是“残缺”的。那么,同性恋就会遭到排斥。而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,这种亲属称谓必然比没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容易确定。在乱伦和同性恋之间,人们更容易排斥或是道德谴责更厉害的是哪一个呢?很显然,是乱伦。乱伦者的社会地位不如同性恋者的地位。同样的道理,在同性恋者和强奸犯,同性恋者已经说过了。那么,强奸犯,可以确定孩子母亲的称谓,但是父亲——有些强奸犯并非都是陌生人,或是通过DNA也可以确定父亲。那么这个亲属称谓大于同性恋者。所以,社会接受强奸的程度要比同性恋高;同性恋者和娼妓:娼妓是可以确定母亲的亲属称谓,父亲无法确定,但还存在着一个概率问题,就是在发生性行为的嫖客中,有一人是孩子的父亲,这种亲属称谓比同性恋者的确定性高,娼妓的社会地位高于同性恋者(同性恋者其中的一方根本找不到这种亲属称谓);同性恋和恋物癖,恋物癖者多数是男性,喜欢女性的衣饰或是内衣,但他还是属于一个正常的异性恋者,会生儿育女,所以,社会只把这种人当成有怪癖的人,道德谴责是比较浅的;同性恋者和恋兽癖者:恋兽癖,就是和一般动物性交的人,常常是男性。虽然无法生出孩子,但可以确定其中一方的亲子关系,另一方无法有亲属称谓。那么,这种人和同性恋者是处于同一个社会地位,人们接受的心理程度几乎一致;婚外情,是可以确定父母双方的亲属称谓的,所以,人们对它的谴责程度远远低于同性恋者。
从上述所举的例子来看,可以看出性禁忌中的人,所处的社会地位,道德的谴责程度,人们心理接受的程度。当然,这里所举的例子,同性恋者是指没有合法化的国家,同时,人们对同性恋也普遍不了解的状况下。(可能有人会提出这种问题:异性恋婚姻中,没有生育的夫妻和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怎么比呢?同性恋者和正式婚姻、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法比。因为人家是法律承认的,再怎么样都属于人家的家事,还有个社会文化隐性的虚设:人家生下来的孩子就有亲属称谓。同性恋者呢,又没有法律保障,还是个“残缺”的称谓,社会地位远远低于这种异性恋婚姻中的夫妻)